一、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有關資訊可在哪裡查詢?
答:請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查詢。 |
二、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年度簡章內容?
答: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將會印製下年度簡章,
其內容將包括技能檢定相關服務資訊、常見問題速查表、技能檢定報名流程及報名方式、
報名表填寫說明、現場報名及學科測試地點、測試當天時間說明、報名費用說明、
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其他技術士檢定、報檢資格、檢定方式、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作答注意事項、成績評定、合格發證、其它注意事項等 。
各報檢人可於每年十二月中旬以後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查詢。
或洽詢電話:04-22599594。 |
三、請問如何報名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到哪裡報名?報名手續如何?
答: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年分三梯次舉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印行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年度簡章,敘明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與學科測試之辦理單位, 報名書表之購買日期
、地點、與報名時間,請各報檢人可於每年十二月中旬以後, 至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labor.gov.tw/)或洽詢電話:04-22599594。
(二)報名時應檢人需檢具下列書表:
1.完整填妥報名表(正、副表)及准考證。
2.報名費及書表工本費。
3.報檢資格學歷證件。
4.報檢資格工作經歷證件。
5.報檢資格職業訓練證明文件。
6.報檢資格技能檢定合格證件。
7.國民身分證。
8.最近一吋正面半身相片2張
9.兵役證明。
以親自或委託報名方式辦理。
(三)95年度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係委由經濟部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辦,
請撥專線電話0800-208-020或上漢翔公司網站(www.aidc.com.tw)查詢。
台北市之報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
02-28752807、02-28752948洽詢或上網站(www.tvtc.gov.tw)。
高雄市之報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電話:07-8220790轉403、405、
07-8224609洽詢或上網站(labor.kcg.gov.tw/taec/)。 |
四、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之考試日期與檢定方式?
答: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一職類,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除了依規定得免學科或術科測試外):
(一)學科測試考試各職類均統一於一天考試(其時間參照報名簡章),採測試卡
(即電腦卡)作答,包括是非題(答錯倒扣0.5分)與選擇題各五十題。
每題一分,以六十分為及格,測試時間100分鐘。
(二)術科測試除商業計算乙級、丙級、會計事務乙級、丙級、勞工安全管理甲級、
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等職類,在學科測試當日下午採筆試測試外,
其餘各職類之術科測試,則依各職類之特性訂定其評分辦法,採現場操作測試方式,
應檢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以正確的工作程序,方法及習慣完成試題實作。
其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為原則,六十分為及格(除於「及格與否」欄註記外,
並於成績欄註明實際分數)。性質特殊之職類得採「及格與不及格」評定之。
術科測試之日期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學科測試後三個月內另行以掛號郵件通知。
若應檢人想查詢術科測試之相關問題: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可上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labor.gov.tw/)-「資訊查詢」查詢應檢人成績資料,
資料內會註明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後,直接詢問術科辦理單位。
台北市之報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
02-28752807、02-28752948洽詢。高雄市之報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電話:
07-8220790轉403、405、07-8224609洽詢
(三)學科及術科測試兩項均及格才算合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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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報檢資格規定如何?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條規定:「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
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有關各級別之一般申請檢定資格,
請參酌同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詳細資料請至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法規彙編/
技能檢定相關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http://www.labor.gov.tw)查詢。
至某些特殊職類因配合其特性,於檢定規範中另有特別規定,請參閱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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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問持國外學歷能否報名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答:依據職業訓局90年11月16日(90)職檢字第○○二七一三八號函規定,
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國外學歷證件正本(驗畢退還)
及影印後並翻譯為中文版一份,該影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
七、請問報考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如何得免參加學、術科測驗?
答:
(一)93年1月2日起參加技能檢定,除已通過學科測試合格,一律要測試學科,不得申請免試學科。
(二)93年1月2日起參加技能競賽,依下列規定得免參加術科測試
(1)國際技能競賽前三名或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同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者。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前三名,
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1)、(2)、(3)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技能檢定職類為限。
(三)同時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合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
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
惟仍須於報名期間內依一般手續向報名單位辦理報名,繳交報名費或審查費,
並持學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或術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 |
八、請問身心障礙者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可否申請協助?
答:
1.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因身心障礙(視覺障礙、上肢障礙及智障者..等),於測試時,
需申請特殊試場或服務,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填寫本申請表(申請表應黏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者,視同無需求。
2.雖為身心障礙者,但於學、術科測試時皆無需提供特殊協助,則不需提出申請及填寫本表。
3.以下表格資料請填寫完整, 但表內有*欄位由主辦單位填寫,考生不須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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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e download the file directly!!
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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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問各軍公教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可否請公假?
答:各軍公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依職訓局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73)
職檢字第一六二二號函暨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六日(74)台內勞字一九八四號函釋,
可申請服務單位給予公假。 |
十、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921震災災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之
報名費及證照費有否補助?
答: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921震災災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時,
得於規定期限內(報名費:自報名日起算一年內及證照費:自繳納技術士證照費之日起算三個月內)
檢據向本辦公室索取申請表申請全額補助報名費及證照費。 |
十一、請問如何查詢成績?申請補發技能檢定成績單?及如何申請學術科測驗成績複查?
答:
(一)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約於4週內完成評定,至於寄發學科成績通知單於簡章內明定;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
應檢人如欲查詢成績,除可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查詢外,
亦可撥打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語音查詢專線(04-22598800)。
台北市之應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
02-28752807、02-28752948洽詢或上網站(www.tvtc.gov.tw)查詢。
高雄市之應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電話:07-8220790轉403、405、
07-8224609洽詢或上網站(labor.kcg.gov.tw/taec/)查詢。
(二)應檢人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學術科測試成績單,請向原報名單位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電話:04-22599545)、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02-28752807、02-28752948、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
(電話:07-8220790轉403、405、07-8224609)】。
(三)參加技能檢定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後15日內(以郵戳為憑),
填具複查申請表(已附在簡章內)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5元)信封(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寄至辦理單位,逾期則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未收到成績單之應考人,
請於學術科測試完30∼45日前向受理報名之單位洽詢。
(四)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
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
十二、請問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應如何辦理?
答: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如收件地址或其他等),
可依年度簡章後所附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變更資料申請表格式敘明理由,
逕寄各受理報名單位,以便更正,如有延誤,概由報檢人員自行負責。 |
十三、各職類技能檢定試題及答案是否公布?
答:全國檢定學科測試試題與答案及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乙級、會計事務乙、丙級及商業計算乙、丙級術科測試試題均於試後翌日公布於本 辦公室網站,至術科答案部分,則比照考試院之做法仍不予公布;技職在校生丙級專案
檢定之學科試題及答案,於試後翌日公布於總召集學校網站。 |
十四、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可否參加技能檢定測試?
答:(一)目前外籍配偶未具我國國籍者欲參加技能檢定,除部分特殊規定職類有特殊報檢
資格限制外,只要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即可依據申請檢定資格規定報檢。依「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
技能檢定,另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後,可搭配相關工作經歷或職業訓練時數申請乙級技術士技
能檢定。另本會於九十三年三月已進一步同意大陸地區配偶只要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
證明文件者,得依據相關報檢資格規定報檢。
(二)九十四年度試辦選擇報檢人數較多之中餐烹調、照顧服務員等一至二個職類,於北、
中、南區各集中一地提供學科測試國語口唸試題服務。外籍配偶於測試時如需要申請提供
國語口唸試題服務者,應於報名時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外籍配偶申請
協助需求表事先提出申請,本會將統整相關資料預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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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請問如何查詢成績?申請補發技能檢定成績單?及如何申請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
答:(一)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約於 4 週內完成評定,至於寄發學科成績通知單於
簡章內明定;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
*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應檢人如欲查詢成績,除可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 http://www.labor.gov.tw/ )查詢外,亦可撥打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語音查詢專線(04-22598800)
(二)應檢人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學術科測試成績單,請向原報名單位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電話: 04-22599545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電話: 02-28721940 轉 218 ∼ 224、02-28752807、02-28752948
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電話: 07-8220790 轉 403 、 405 、 07-8224609 )】。
(三)參加技能檢定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後 15 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填具複查申請表(已附在簡章內)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5元)信封 ( 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
寄至辦理單位,逾期則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未收到成績單之應考人,請於學術科
測試完 30 ∼ 45 日前向受理報名之單位洽詢。
(四)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
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
有關資料。 |
十六、技術士證遺失、破損、更名如何申請換補發?
答:一、技術士證因不慎遺失、舊證破損、更正錯誤、更改姓名、身分證編號或其他原因
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站)索取申請書,
依照申請書中規定,備齊各項資料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二、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應檢具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註明姓名、職類名稱、級別等)。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1 份(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編號者,加附戶籍謄本 1 份)。
(三)一吋照片 1 張。
(四)劃撥繳交證照費新台幣 160 元整,並將劃撥單收據一併寄送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劃撥帳號: 22458762 ,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民眾申請換補發技術士
證暨懸掛式證書證照費專戶,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五)如係更正錯誤或更改身分證編號,免繳上開證照費。
三、換補發申請書亦可上本辦公室網站( www.labor.gov.tw )表單下載項下點選申請
書列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