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法向財政部請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自96年2月1日起,申請登錄及變更登錄
(登記)由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縣(市)分局辦理;但記帳士事務所在直轄市
者,由臺北市國稅局或高雄市國稅局總局受理。
該局說明,凡符合記帳士法第7條規定已辦理登錄者,其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
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區域。其事務所名稱,應註明「記帳士事務所」,且於完
成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截至96年1月底止已核准立案公
會有:1.臺北市記帳士公會2.臺北縣記帳士公會3.臺中市記帳士公會4.桃園縣記帳士公會
5.高雄市記帳士公會6.嘉義市記帳士公會7.彰化縣記帳士公會共7家,另宜蘭縣記帳士公
會正籌組中。
該局提醒記帳士申請登錄時,應依規定檢具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記帳士登錄表、
記帳士證書影本、親筆簽名及印鑑,詳填書表後,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寄送所屬登錄機
關。另在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30日內,檢具記帳士登錄(登記)事項變更申請書及相關之證明文件,向其原登錄之
機關申報備查,免設分事務所。未辦理登錄之區域則不得執行記帳士相關業務,違者將
遭停業或除名之處分,不可不慎。
|